证书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证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篇
一、为加强机构所有证书原件、申办原始资料及其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等,特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证书及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1、所有资信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年检报告等
2、重要文件,如项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3、理事会会议文件及通知、权威部门发布给机构的授权函等。
4、所有由重要机构或组织颁布的证件如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资料保管员职责如下:
1、建立证书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及时查找。
2、负责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3、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4、严格按照机构的有关制度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5、严格交接转移手续。
四、证书资料的借阅、借用、复印管理办理
1、机构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资料保管员凭主管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他任何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1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违规责任
1、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阅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2、凡因借用、借阅人过失而造成的证书资料灭失,由借用、借阅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证书管理制度 第二篇
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我单位就食品安全责任有关工作向顺河回族区卫生局作出如下承诺:保证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本卫生监督所进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工作,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食品采购、索证、加工、销售的环节不违规并建立相关组织、制度等,同时对本单位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员工餐厅就餐管理制度
一、职工食堂每日供应三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餐时间。
二、公司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一律要挂工号牌,凭餐卡打饭菜。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
四、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能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五、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六、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七、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八、就餐人员不准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
九、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事务部有权报人事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单位名称 代表人
年月日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早会制度
1、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车间开早会,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主管或组长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无关的事项。
3、各条线的组长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车间组织员工准时开早会。
4、各条线的组长在开早会时必须及时向员工传达前天的工作情况以及当天的生产计划,时间应控制在15分钟。
二、请假制度
1、请假条经主管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必须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
3、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同厂规一致)(1)一天以内由组长批准;三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3)超过三天必须由生产部经理批准;(4)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三、清洁卫生制度
1、员工要保持岗位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组长要保持办公台的整齐干净。
2、每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扫卫生,周末须进行大扫除(公司内的门、厕所、窗户、生产线、设备保养、风扇、饮水机等都须清洁)。
3、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工具由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
四、车间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进入公司需换拖鞋,鞋子按划分区域整齐摆放。必须正确佩带厂牌,穿工作服上班。
2、上班时,物料员须及时把物料备到生产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3、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50—80cm以上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同时必须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品检与组长反应,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品质要求作业。
4、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品管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工作。
5、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6、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7、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班组长同意并领取离岗证方可离开,限时十分钟内。
8、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9、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
10、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11、任何会议和培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注:本制度与厂规发生冲突时,以厂规为准。
为确定生产秩序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相关全体员工
1、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厂牌(应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厂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2、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5小时,晚上如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排队依次打卡。违者依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4、工作时间内,除线长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组长申请并佩戴离岗证方能离岗。
5、禁止在车间聊天、嘻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依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6、任何人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不得将私人用品放在流水线上。
7、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8、为确保安全生产,车间不准打电话、抽烟。
9、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仪表仪器、电脑等工具。
10、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线长级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公司处理。
11、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之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
12、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生产配件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13、生产部全面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证书管理制度 第四篇
1目的
为保证报告和证书的完整性、准确性,并真实地反映结果的全部信息。
2范围
适用于本计量中心出具的报告和证书的管理。
3职责
3.1授权签字人批准其授权领域的报告或证书;
3.2中心办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报告和证书;
3.3班组负责编制、审核报告/证书,负责报告/证书的交付、管理和台帐的建立。
4程序
4.1报告和证书的编制要求
4.1.1本计量中心的工作结果以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形式出具。报告/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a)报告/证书的名称;
b)本计量中心名称与地址,联系电话;
c)报告/证书编号标识,第 页及共 页;
d)顾客的名称;
e)所用方法的标识;
f)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描述(如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指标等)、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检测/校准/检定日期;
h)如果被检物品是抽样得来,说明其抽样日期、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环境条件等;
i)检测和校准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必要时,当以表格、图、或照片加以说明);
j)报告和证书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人的手签名,必要时注明签名日期;
k)必要时对顾客送检/送校的样品,作出检测/校准/检定结果仅对所送样品负责的声明;
l)当有分包项时,则应清晰地标明分包方出具的数据;
m)必要时,注明“本检测报告/校准、检定证书未经本计量中心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印”的声明.
4.1.2当需要对检测结果作出解释时,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顾客提出要求时,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方法、顾客和顾客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对校准结果进行解释时,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环境条件);
b)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或条款的声明;
c)测量可溯源的证据;
d)校准证书仅可给出功能性检测结果或量值,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若需给出符合某规范声明的,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具体条款;做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e)若顾客事先要求,在校准仪器被调整或修理后,要求给出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时,应在证书或报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员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或一系列检测和校准结果,并符合有关方法规定的要求。
4.1.5试验报告的封面和格式统一制定(见附录)。
4.1.5.1所有报告均用a4纸(附图等可除外)。
4.1.5.2封面应至少含:报告编码(应在右上角)、报告名称、试验类型、委托单位、报告单位、报告日期。
4.1.5.3签批页(封二)应含编写、审核、批准。
4.1.5.4封三应含本计量中心声明。
4.1.5.5目录:少于10页可不用。
4.1.5.6主体部分:应含“报告的内容”所定义的项目,其中分层方法应按如下规定执行。第一层用“123 ……”;第二层用“1.1 1.2 1.3……”;第三层用“1.1.1 1.1.2 1.1.3……”;其余可自定义。
4.1.6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格式由班组根据承检产品/项目标准的要求自行设计,报中心办备案。确定后的报告/证书格式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经原批准人批准;
4.1.7报告和证书的标识
4.1.7.1试验报告标识形式为abcd-efghij。ab为班组拼音缩写:cd为年(20xx年为00,20xx年为01,依次类推),efghij由班组自行定义。
4.1.7.2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标识由各班组自行制定,并报中心办备案。
4.2报告和证书的编写
4.2.1报告/证书应能够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反映工作结果,并符合技术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编写内容要完整、结论明确,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
4.2.2报告/证书应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实习人员不能独立编制。
4.2.3报告/证书上的数据结论、环境条件等须与原始记录相符。
4.2.4报告/证书的所有数据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和规定的术语。
4.2.5对分包方所提供的结果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
4.3报告和证书的审核批准
4.3.1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采用编写、审核和批准三级方式。
4.3.1.1工作人员对原始数据核对后将检测结果准确无误地填写到报告中,并签名。
4.3.1.2相关人员审核原始记录、方法的适用性以及满足顾客要求后,审核签名。
4.3.1.3本专业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4.3.2试验报告的审批
4.3.2.1报告的审批采用编写、审核、批准方式。
4.3.2.2常规性试验,由助工及以上职称人员编写、专业组长审定、班组负责人批准。
4.3.2.3较复杂的、跨专业的或涉及系统安全的检测项目试验(如型式试验、机组性能鉴定试验等),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编写、项目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审核,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任批准。
4.4报告的管理和交付
4.4.1中心办根据授权签字人的批准签名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并留存二份,定期归档。报告/证书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认可认证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允许加盖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班组应将原始记录和报告一同存档。
4.4.2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由各班组根据授权签字人的批准签名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一般不保留证书副本,只保留原始记录。认可认证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允许加盖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
4.4.3中心办每年对班组的报告和证书至少抽查一次;
4.4.4试验报告在交付给顾客时,顾客在《报告交付单》上签名。邮寄交付的报告以邮寄回执作为交付记录。在交付过程中,应注意报告的防潮等。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交付,由顾客在委托单上签名。
4.4.5当用户要求用电话、电传或其他电子媒体传递数据或结果时,要核实对方的身份。
4.4.5本计量中心相关人员应严格为顾客保密,未经允许报告和记录不得给其他方查阅;保密性管理执行《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及所有权程序》。
4.5报告和证书的更改
4.5.1当对报告/证书中的数据有疑义时,由责任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员、质量监督员分析原因,对可疑数据进行核查。
4.5.2若经核查证实已发出的报告/证书有差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接收单位,停止使用该报告/证书。
4.5.3原报告/证书的编写人员填写《报告和证书更改审批表》,说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内容,并由原报告的审批人确认更改理由成立,批准人提出处理意见。
4.5.4更改若涉及重新进行检测/校准/检定,则检测/校准/检定程序、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记录要求等应符合《程序文件》的相关要求。
4.5.5修改后或重新检测/校准/检定后所出具的报告/证书应附加说明,说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内容。
4.5.6责任部门应及时收回原报告,并按照报告交付程序,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证书送至原报告持有人手中。
4.5.7责任部门保存修改后的报告证书应,并由资料管理员同原报告/证书一并保管。
5相关文件
5.1gaepc/qp-01(a/0)《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5.2gaepc/qp-07(a/0)《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记录
6.1 gaepc/qr-066《技术报告审核、审定、批准表》
6.2 gaepc/qr-082《试验报告交付单》
6.3 gaepc/qr-083《报告/证书台帐》
6.4 gaepc/qr-084《报告和证书更改审批表》
证书管理制度 第五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健康证书
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 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 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 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
(二) 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体检机构
第十四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
(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
(六)配有stcw公约、《20xx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若对不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或存在相关职责限制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
(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五)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
(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
(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
(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
(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
(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八)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证书管理制度 第六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20xx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的“授予时间”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时间。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三)任职资格证书“批文号”一栏按照批准权限填写最高审批部门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的批准文号,“授予时间”一栏填写评审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六条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在发放资格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错填等原因需要补换资格证书的`。,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事宜。属遗失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改办出据证明,高级资格在省级、中级资格在市级报纸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再进行补办。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xx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三)属遗失证书的,要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属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职称证书是由国家或省主管职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各类职称证书流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证书管理制度 第七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书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为加强婚姻证书管理,维护婚姻证书的法律地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印刷品。证书必须使用区民政厅印制提供的,不得购买非民政厅提供的婚姻证件。
二、除《结婚证》、《离婚证》外,区民政厅配套的.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领)结婚登记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因当事人原因造成作废而不足时,由证书管理员制定补印计划,报主任批准后按规格印制
三、婚姻登记员要规范婚姻证书的填写,认真核对、检查,减少因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民政厅。
四、证书管理员要严格领购手续,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专账专柜管理,保证账实相符、管理和收费分开。每年11月向区民政厅申报次年度的婚姻证书需求计划。
五、婚姻登记员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六、证书工本费用于证书、印刷品的印制和与婚姻登记管理有关的业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记员擅自印制、使用外购婚姻证书的,报民政部局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取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并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证书管理制度 第九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定生产秩序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相关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倡导普通话,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省籍观念或行为区分。
第四条、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排队依次打卡。严禁代打卡及无上班、加班打卡。违者依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条、上班后如有私事须离岗者,须经事先申请经批准登记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每5次请假离岗按旷工1天处理。
第六条、员工请假必须提交书面请假单并经车间主管级以上领导同意放可放行。有急事电话请假也必须得到相应领导的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员工有旷工现象时,视情节严重性给予50~200元每次的罚款,并停发当用工资,延至下月发放;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天或5次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发放任何工资或补贴;员工如因旷工而引发的任何事件,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禁止在车间聊天、嘻戏打闹,吵口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严禁员工私自引带不相干的人员进入公司,如有带人进入公司,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带入,否则公司将追究引带人的责任,如果引起不良后果或公司损失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生产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经同意并签字后更改。
第九条、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仪表仪器、电脑等工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十条、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组长级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公司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之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生产配件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十三条、下班时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当日值日生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由各组当日值日人员共同运出车间;废纸箱要及时拆除,不得遗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十五条、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行政部处理。视情节轻重,做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生产部全面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
证书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原始凭证的的填制日期和编号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和金额及收付款方式
6、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填制人员、经办人员的签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记录真实
2、内容完整
3、填制及时
4、书写清楚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合法、合理性的审查
2、完整、正确性的'审查,以合法凭证审核凭证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3、自制原始凭证应有经手人、填制人、负责人的签名。必须按符合规定的要求填制。
证书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证书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车间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提前5—10分钟到。);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晚上:18;30,下班按生产状况安排。
2、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工鞋进入车间;
3、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总经办严厉处理;
4、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自已领班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5、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禁止拉帮结伙。
三、作业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
2、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车间人员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品质问题,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四、生产现场物品摆放及清洁卫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产现场的,物料员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并摆放整齐,标示清晰。各生产现场原材料保管和适用,由该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或物料员直接保管和维护,不得随意放置物品。
2、生产现场均为设定作业区,员工不得随意到非作业区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场地,应请示批准。
3、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暂放区内,标示明确,以便检查验收及转序寻找,搬运方便,防止在使用型号,规格时拿错。
4、每日在清理现场时必须将不能回收的废物及时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里,现场清理余料时,将有用的余料清理出来,能及时合理分配使用。
5、若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价值较高或良性物品,从重处罚。